二、发放资金来源及性质
1.注意区分:有的虽然是资金来源合乎规定,但存在津贴补贴发放违背政策、规定的问题;有的是属于应当发放津贴补贴,而只是所发放的资金违规问题。
2.有的是两方面问题都存在,既有超名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问题,也有资金来源不合规问题,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都违反规定。
3.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均列支有一定比例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但前提是资金必须从单位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列支。重点看在发放过节福利的时候,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是否存在挪用、套用单位正常工作经费发福利现象。
4.发放手续是否齐备
(1)报销手续是否齐备,包括发放名册、审批单、资金名细。
(2)不能把福利“隐身”在其他费用中报销,重点看是否存在通过报销差旅费等方式,将津贴补贴发放隐藏在其他开支中的情况。如:一些单位为掩盖其“明停实发”行为,巧立各种名目,或采取假借购买食品、办公用品等方式为干部职工发福利。
(3)不能搞变通从下属单位违规列支相关费用,重点调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5.发放范围、标准是否合规。
(1)是否存在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如:有的将津贴补贴执行范围扩大到了离退休人员。
(2)是否存在发放给不符合领取的人或重复发放津贴补贴等。
(3)是否擅自提高标准,超标准发放绩效工资、生日慰问品或慰问金。
三、关于发放加班费的具体规定
能否发放加班费主要看对象的身份。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除特殊规定的以外,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但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规定,人民警察正常休息日每加班1天80元,法定节假日每加班1天100元;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一线实战部门一般每月不超过6天,综合管理部门一般每月不超过4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每加班1个小时补贴10元,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几类特殊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1)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2)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3)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
(5)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