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以来,我市查处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6件6人次。在持之以恒纠治“四风”的情况下,仍然存在这样的问题,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具体的表现形式有:
一、公车私用,使用公车办私事,这是最常见的公车违规使用方式,主要包括用公车接送亲属上下班、上下学,用公车外出探亲、游玩,用公车到经营性娱乐场所活动,用公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
二、公车违规停放。公车应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超标准购买和使用公车。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借”车或挂靠到企业、下属单位名下,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或直接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五、私车公养,表现为公款对私车进行维修保养,用公车加油卡为私车加油,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公款购买领导干部私车的车险等。
六、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七、违规豪华装饰公车,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