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讲了政治纪律中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违纪行为、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违纪行为及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违纪行为。本期,我们结合一个具体案例,讲一讲政治纪律中,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违纪行为。
案例:
王某某,男,1956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某公司职工。
2014年9月,王某某与邪教全能教教徒李某某相识,并参与李某某组织的二次活动。2014年10月1日,李某某携带宣传全能教的书籍和喇叭等设备,来到王某某家中准备宣传全能教。17时许,李某某电话通知另外两人到达王某某家后,李某某与王某某等四人在王某某家中利用书籍、喇叭播放音乐等方式宣传邪教全能教。后因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2014年10月2日,市公安局认定王某某利用邪教活动,扰乱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某镇纪委根据公安处罚材料进行配套处理的案件。2015年5月立案,同月,镇纪委会议认定王某某参与邪教组织,被公安机关处罚,其行为构成参加邪教组织活动错误,由于王某某不是邪教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只是参与者,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共产党员不能信教,更不能参加邪教组织,这是由党的理想信念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共产党员是比一般公民具有更高政治觉悟、更高政治信仰、更强组织纪律性的“特殊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还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先进政党,这决定了共产党员在世界观、政治立场、理论品格和社会理想等方面都与信教群众有着根本区别。共产党员应始终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不能到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共产党员在根本信仰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必须保持坚定政治立场,不信教,深刻认识邪教组织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增强识别抵制防范邪教组织的意识和敏感性。
多部党内法规强调共产党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邪教活动:
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016年1月22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坚决与邪教组织作斗争,并注意把党员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同信教区别开来。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准则》第四条中明确提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2017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明确指出,党员干部不得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必须指出,共产党员应该信仰马克思主义,参加邪教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一种严重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必须严肃追究,直至开除党籍。本案中,王某某受处分后,所在党组织应对其帮扶教育,劝其彻底脱离邪教组织。若其不听劝说,继续参加邪教组织活动,则应按规定开除其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