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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携带反动书籍入境吗?

时间:2017-11-29 来源: 作者: 【关闭

      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排在首位,是打头的、管总的,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事实证明,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也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为此,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纪委对周永康、令计划、赵少麟等人开除党籍的通报中,均出现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字眼。一些通报还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形进行了具体描述,如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杨栋梁“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潘逸阳“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等。

      有人错误地认为,政治纪律是个抽象概念,只有“公开反党”等极端行为才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表明,政治觉悟不高,携带、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参加邪教组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等违反政治纪律的具体表现,在一些人身上存在。本期我们结合一个具体案例,说一说携带、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这种违反政治纪律的违纪行为。

      案例:

      李某,党员,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正科级)。王某,党员,某国有公司物资供应部副部长。

2016年5月,李某与王某因公务出国考察,在某国际机场中转回国停留期间,经人推荐,李、王二人各自购买两本外国某学者所写歪曲我军历史、诋毁诬蔑我国老一辈国家领导人的所谓揭秘类书籍,并私自携带入境。之后,二人将该书借给亲朋好友传看时被公安机关查扣。二人上述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制作、贩卖、传播、私自携带、寄递《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均构成违纪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李某、王某作为国企党员领导人员,私自携带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入境,构成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违纪行为;将该书借给他人传看,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违纪行为。

      此外,《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本案中,李某,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人员,忘记自己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违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该违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非上述党员领导干部不构成该违纪行为。此外,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造成不良影响,才构成违纪;未造成不良影响,则不构成违纪。

      李某、王某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二人的党纪责任。李某、王某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二人的党纪责任。李某,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人员,忘记自己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

      综上,对李某上述三种、王某上述两种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并处理,追究二人的党纪责任。